威海市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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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25年5月15日,威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威海市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塑车间使用的聚酯型粉末涂料,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粉末喷涂处粉尘积累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 2025年6月13日,威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喷漆室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罚款10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2025年8月14日,威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举报线索依法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现场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内放置可燃性物品,二是加油员未穿防静电工作鞋,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该单位罚款17000元。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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