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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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进行转发,请各区市、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学习宣贯,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持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威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等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理念,通过严格源头管控、强化基层基础、重大灾害防控、智能矿山建设和推进依法治理等措施,综合运用科技、法律、经济、行政、舆论等手段,建立权责清晰、各负其责、严肃问责机制,全链条压实属地政府、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三方”责任,系统解决制约矿山安全发展的基础性根源性问题,坚决防范遏制重大以上事故,推动矿山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实现全省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源头管控 1.严格矿山准入。严格按照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不再列出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市、区)(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负责,不再列出))凡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批准新设采矿权:(1)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2)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以山脊划界的;(3)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的;(4)新建和整合矿山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的;(5)矿产资源勘查未达到规定程度的。(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 2.严控尾矿库数量。严格控制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尾矿库“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新建尾矿库应实行“一库一方案”,提倡推广干式尾矿库;四等、五等尾矿库应采用一次建坝方式。严禁在距黄河干流岸线3公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 3.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要同步完成智能化建设设计,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4.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坚持许可、监管和执法一体监督机制,强化矿山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分级实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严禁下放或者委托。审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进行现场核查。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凡存在以下情况的,一律不得审批通过安全设施设计:(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未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未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的;(2)除特殊情况外,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安全设施设计的。(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能源局) (二)推进转型升级 5.推进矿山关闭退出。依法予以关闭取缔以下矿山:(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2)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4)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5)使用应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6)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被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7)因管理不善、人为因素等产生恶劣影响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停产整顿、验收未达到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条件的。积极引导退出以下矿山:(1)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2)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6.加快尾矿库闭库销号。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及时闭库治理并销号。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其闭库销号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尾矿库完成闭库治理后,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及时公告销号。完成闭库销号的尾矿库不再作为尾矿库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不再纳入尾矿库数量统计和监管范围。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的,应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7.强化矿山整合重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扶优汰劣、分类处置”的原则,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对生产规模和储量较小、技术力量薄弱、靠自身力量难以完成问题隐患整改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企业,采取收购、兼并等方式整合重组,实现矿权、规划、主体、系统、管理“五统一”,严防假整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 8.加快矿山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生产设备、用能设备、供配电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大力推进“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智能化标杆矿山,2030年底前,大型矿山实现采掘工作面、供配电系统、通风排水系统、运输系统、监测预警系统、网络通信系统基本实现智能化。人员定位系统要按规定实现精准定位。地下矿山在基建过程中同步建设人员定位、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供水施救等系统。严格按照规定建设紧急避险系统,完善紧急避灾、自救设施。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同时生产水平不得多于3个。(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9.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积极落实国家推广的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支持山东省地下非煤矿山地压灾害防治中心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力量,加快矿山相关领域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并做好优化重组工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10.健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矿山应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逐岗制定全员岗位责任和管控措施清单,建立“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管控措施、分级考核和信息化管理”六位一体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全员全过程安全责任。定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和跟踪督办调查全链条排查整治机制,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11.强化重大灾害防控。矿山应定期开展以下重大灾害防控工作:(1)按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2)主要负责人每月对照标准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形成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按要求开展调查处理;(3)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火灾等重大灾害分区分级管理、超前治理;(4)矿山应按规定配备应急电源;(5)严格按照规定每月对井上下构筑物、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等开展消防安全检查;(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的,应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7)现状高度大于1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应每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8)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应进行一次质量检测,新建设的排洪构筑物应在使用前完成质量检测;(9)尾矿库应按照标准开展坝体稳定性分析,每年5月底前应完成调洪演算。(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和核定工作。严格煤矿灾害等级鉴定,及时公示鉴定结果。(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12.严格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矿山应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加快推广安全、能效达到先进水平的设备,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提升安全可靠水平。按照《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及时淘汰、升级、更换相关设备设施,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取得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充分利用矿用安全设备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平台,实行矿用设备安全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13.严格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地下矿山应建立本单位采掘施工队伍或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露天矿山和基建矿山对承包单位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地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家。承包单位应向项目部派出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承包单位项目部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现有专项外包的应在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清退。(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14.加强停产停建矿山安全管控。停产停建超过6个月和待关闭的地下矿山,应采取安设“电子封条”、停止或者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以及加强现场巡查等综合管控措施,严防明停暗开。(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计划停产停建超过3个月的矿山,应按规定向相应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需要复工复产的,应按照有关标准、程序组织验收。开展隐患整改的矿山应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向相应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同一作业地点控制在9人以内。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停产停建整改煤矿实施驻矿盯守,对其他停产停建矿山采取定期驻点、流动驻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驻点监督。因监督检查不力,停产停建期间继续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15.加强地下基建矿山安全管控。地下基建矿山严格按照规定施工。基建期间井下严禁存放爆破器材。应在批准的施工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确需延期的须经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逾期应重新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16.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在全省煤矿推广智能通讯系统、重大违法行为智能识别分析系统和辅助监管监察系统。迭代升级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综合管理系统,实现关键地点、重点部位实时监测、精准研判,提升安全监管效能。强化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建立并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制度,遇极端天气严禁人员入井。发挥国家和省市县矿山救援队伍主力军作用,帮扶指导矿山企业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省气象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四)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17.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应依法做到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基础管理、应急管理到位,厚植“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安全文化。矿山总部及上级企业应加强对下属矿山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落实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18.健全机构配强人员。矿山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总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每个独立生产系统应按规定配备具有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有10年以上矿山一线从业经历的“五职”矿长。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5年以上矿山从业经历。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力)及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19.强化安全基础管理。采深超800米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复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山,应按规定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矿山应按照要求绘制、更新相关图纸,每季度报相应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冲击地压煤矿采掘工作面严格执行限员规定,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五)落实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 20.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矿山属地市、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至少下井检查1次。市、县(市、区)政府建立政府领导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认真落实市、县(市、区)领导干部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包保领导每季度至少到地下矿山井下、露天矿山和尾矿库现场督导检查1次,研究解决包保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21.落实矿山监管责任。各级应坚持明责知责、履责尽责,修订完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权责清单,理顺煤矿安全监管体制。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对全省矿山和尾矿库逐一明确日常监管主体,每年定期在官方网站公布。健全完善部门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加强矿山监管执法人员培训交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依法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警示、督办、通报、约谈制度,将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巡查内容,压紧压实监管部门责任。(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22.强化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负责监督检查我省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统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保障体系建设,推动落实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健全国家矿山安全智能化监管监察系统。(责任单位: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六)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 23.加强执法保障建设。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强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专业人才培养,按国家规定落实一线执法人员应急管理津贴补贴,切实提高待遇保障。按照国家规定配齐配全矿山安全监管执法装备。(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24.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各级矿山行业管理和监管监察部门应严格规范执法,落实案件移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矿山及相关安全评价、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编制虚假报告和未按规定公开报告等行为,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严肃依法依规追究第三方服务机构责任。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健全重大违法违规信息公示、联合惩戒和举报奖励等制度。(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25.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矿山,应停产整顿,强化警示教育,严肃调查处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严格依法依规提级调查。接到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属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组织核查,核查属实的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三、强化组织实施 26.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时限,细化工作措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要统筹资金渠道,加强矿山淘汰退出、尾矿库治理、信息化系统、智能化矿山建设和监督检查等经费保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27.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将本实施意见纳入培训重点,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矿山企业职工举报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营造社会共治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28.严格落实奖惩。对责任履行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成绩突出的,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责任单位: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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