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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威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24-09-18 11:29 访问次数:46 信息来源: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为规范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对我市自行制定且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威海市应急管理局梳理《威海市气瓶安全管理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了裁量基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具体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防路1号应急管理局(邮编:264200)。来信请注明“《威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jjjczd@wh.shandong.cn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1018日。


附件:《威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威海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一)违法行为

瓶装危险化学品气体(瓶装燃气除外)销售、储存单位未及时上传瓶装气体相关信息的。

(二)法律规定

《威海市气瓶安全管理条例》(2022114日通过,20221221日批准)第十七条:

瓶装气体销售、储存、运输单位应当将各自环节的气瓶以及相关信息及时上传至本市气瓶信息追溯平台,实现气瓶信息的动态追溯。

在本市辖区内销售、储存、运输本市辖区以外充装的瓶装气体的单位,还应当将气瓶的原始数据上传至本市气瓶信息追溯平台。

(三)处罚依据

《威海市气瓶安全管理条例》(2022114日通过,20221221日批准)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单位未及时上传气瓶或者瓶装气体相关信息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三)瓶装危险化学品气体(瓶装燃气除外)销售、储存单位未及时上传瓶装气体相关信息的,由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情节

一档:未及时上传瓶装气体相关信息20瓶以下的;

二档:未及时上传瓶装气体相关信息20瓶以上的。

(五)裁量幅度

一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内违法情节裁量幅度中的以下,除档包含本数外,其余均不包含本数;违法情节裁量幅度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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