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鲁应急发〔2024〕4号鲁应急发〔2024〕5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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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应急发〔202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发〔202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加强学习宣传。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实施意见》《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力度,督促在威注册和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严格遵守上级关于安全评价工作的各项规定。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作用,鼓励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个人对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二、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评价监管工作联动机制,明确安全评价工作综合监管、行政许可、行业安全监管、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等科室、单位的工作责任,将对法定安全评价项目的监督检查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在威注册和执业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保持、过程控制管理落实情况和法定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情况要及时录入“山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系统”。 三、推进信用分级管理。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完善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差异化监管措施,认真落实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分级管理工作。
附件:1.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应急发〔2024〕4号) 2.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信用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应急发〔2024〕5号)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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