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贸行业监管

转发关于举一反三抓好粉尘涉爆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示函


发布日期:2024-11-28 15: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现将《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举一反三抓好粉尘涉爆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示函》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开展企业自查。督促分管领域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对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组第十四组在我省考核巡查期间发现的共性问题,举一反三,建立自查自改台账。

二、开展专项整治。自即日起至124日(下周三),开展粉尘涉爆领域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结合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督导检查内容,聘请业务骨干、行业专家,参照《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详见附件1)及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内容对粉尘涉爆企业开展检查。

三、及时反馈情况。1129日中午前反馈重新摸排的粉尘企业底数,工贸行业粉尘企业底数在原有表格上修改,停产停业需要删除企业请标红,新增粉尘涉爆企业请标黄,部分数据有变动在备注栏说明,其他领域数据按照模板填报即可(详见附件2);124日下午1500前反馈《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3)及工作开展情况,政务内网反馈至:应急局基础科,联系电话:0631-5210779


附件:1.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2.粉尘涉爆企业基础台账清单

            3.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威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1127


附件1

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执法依据

处罚依据

1

①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涉爆粉尘的工贸企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②是否设立安委会并按规定开展工作: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③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①查看员工花名册等能够证明员工数量的资料;查看机构设立文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查看资格证书;现场调查了解有关人员。

②查看安委会成立文件;查阅安委会组成部门;查看安委会季度会议通知、纪要等资料。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③《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

②《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

2

是否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①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260号令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会议等13项制度。

②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内容设置情况。

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3

①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涉粉尘岗位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

②培训时间是否符合法规规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③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④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①查阅企业员工名单、培训记录、安全培训档案;现场随机抽取涉粉尘岗位3人询问培训情况;

②查阅安全培训档案;

③查阅教育培训档案,查看记录是否齐全;

④查阅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四条

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第十三条

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②《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

4

①应急预案编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对于涉爆粉尘等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②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①查看应急救援预案文本、备案回执、评审或论证材料;

②查阅演练计划、演练记录、演练照片、演练评估报告等。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五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

5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综合运用查阅资料、现场检(勘)查、人员询问、应知应会考核、现场演练(示)等多种方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五)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六条

6

是否在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查阅警示标志一览表、现场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7

是否按标准配发并正确佩戴劳保用用品: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未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查阅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发放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8

危险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进行危险场所动火、有限空间等作业的,应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查阅危险作业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9

建构筑物结构及安全间距是否合规:①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②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泄压(口)的朝向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③厂房建筑物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居民区、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宜>30m。④粉尘爆炸危险的区域不得设置办公室、会议室、休息室、危险化学品仓库等。

检查企业平面布置图、消防验收手续。现场查看建构筑物结构与布局,建构筑物及设备的安全间距是否符合要求,询问员工相关情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5.1、5.2、5.3、5.4、5.5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

10

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出口、疏散通道等: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应急门、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标志明显,应保持安全通道畅通,不得堆放任何物品,应符合(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安全出口的门应当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除尘器、风管等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查看安全警示标志一览表及检查记录。现场查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急照明设置情况是否符合要求,询问员工检查情况。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第4.1.4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3.7.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

11

粉尘燃爆性场所防爆电气使用情况:企业应正确划分爆炸危险区域,根据不同的防爆等级,采用相应的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及线路,表面及内部无积尘。粉尘燃爆环境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度。20、21、22区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 12476.1、GB 12476.2规定的防爆类型和级别要求;电气设备的铭牌标识清楚,有防爆标志、防爆合格证号,外壳无裂缝、损伤,电机不得漏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进行保护接地,除尘系统的风管不得作为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检查企业防爆区域图,电气设备(变电室、配电柜(箱)、开关箱插座)防爆合格证等档案。现场检查防爆区域内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第4.1.4.7;5.1.1.6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6.2.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第10, 4.2、4.3条

可燃性粉尘场所用电设备(GB12476.2)第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12

20、21、22区照明、配电箱柜、开盖、插座等电器设施是否合规:在爆炸性粉尘环境内,应尽量减少插座和局部照明灯具的数量。如需采用时,应使用尘密型防爆照明灯具、配电箱柜、开关和插座,插座宜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局部宜布置在事故气流不易冲击的位置。

现场检查插座及灯具等电器设施符合情况。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1.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13

燃爆性粉尘场所电气管线布设是否规范、有序:燃爆性粉尘场所电气布线应敷设在钢管中;管线穿墙及楼板时,孔洞应采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现场检查电气线路符合情况。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4.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14

防雷系统设置及年度检测报告: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应采取防静电的措施,所有金属管道可靠连通。防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源零线和防雷接地线共用;

查文件: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现场检查静电接地及跨接情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第6.3.2条。《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15

除尘系统是否按规定分布及分区设置情况:

除尘器布置应远离明火≥25米,应按生产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并保证除尘系统有足够的风量,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宜安装在室外,室外除尘器进风管应与建筑外墙保持90度、或180度夹角的除尘器侧面、顶部或正面位置,进风管弯头处设置卸爆口且不朝向厂房建筑物内部;

除尘器若布置在室内应满足AQ4273-2016第11.2相关要求。

查文件:除尘器设计、安装单位资质;现场检查除尘系统符合情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6条。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第6.6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11.2、11.3、11.4、4.1、4.5、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16

干式除尘系统是否选用降低爆炸危险的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中的一种或多种防爆装置

卸压口及导管布设是否合规:

除尘器、过滤器、管道等应设置泄压装置,泄爆口应按规定设置,并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干式除尘器如安装在室内,其泄爆导管应直通室外,且长度小于3m,泄压面的轴线与导管夹角应≤20°。

存在爆炸危险的设备的泄压装置泄压口应通往室外安全区域。若泄压装置泄压口设在厂房内,应采用无火焰泄压装置。

现场检查: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的布置情况及安全间距。

除尘器、管道的泄压装置及布置情况。

爆破片出厂合格证。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9.3.7、3.8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4.2;9;11条《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第96.1.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17

吸尘罩及风管: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风量和风速满足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堵塞和内壁大于1mm的积尘。

除尘风管应明设,应采用非铝制金属材料、圆型横截面,其它材料应采取阻燃、防静电措施。主管道应分段(宜每隔6米)进行径向泄压并引至室外安全方向,泄压面积应不小于管道的横截面积。

现场查看吸尘罩及风管布设、内部泄漏、积尘情况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7.1.2、1.4、2.1条《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第4.3;6.1.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18

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应采用阻燃和不产生静电的布袋,应采用脉冲喷吹等强力清灰方式进行可靠清灰,滤袋积尘残留厚度≤1mm清灰气源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规定要求,袋式外滤除尘器的进出口风管应设风压监测装置,当进、出口风压力变化>允许值的20%时,监测装置应报警。确定合理清理维保周期,并详细记录。干式除尘器应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该装置工作周期满足灰斗内无粉尘堆积,应设置运行异常及故障停机状况时监控、报警装置及发出信号。湿式除尘器水量、水压应能满足除去内部粉尘的要求,并设置水量、水压下限监测报警装置,水及过滤池(箱)不应密闭、结冰,应通风良好。

现场检查除尘器、排风设备的布置情况及日常维护保养和清灰记录,现场检查除尘器类型是否合理,有无各类安全报警及联锁保护,是否及时清灰,打开除尘器查看滤袋表面积尘情况。查看所更换滤袋的出厂合格证。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第 4.1.8;4.4条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1.5、1.6;5.2.2、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19

除尘器输灰装置:气力、刮板、螺旋输灰装置应通畅无堵塞,管道长度≥10米应按标准设置泄爆口等防爆装置。输灰装置卸出的粉尘采取粉尘仓或筒仓收集,采用控制粉尘飘散的尘降及排气措施,监控收集粉尘料位。

现场检查除尘系统符合情况。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4273-2016)第5.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20

燃爆性粉尘物料用斗式提升机是否规范设置卸爆口、防静电、摩擦安全装置:斗式提升机应设置打滑、跑偏等安全保护装置,应与紧急停机装置联锁,动作时间≤0.1s。斗式提升机机桶的外壳、机头、机座和连接管应密封、不漏尘,均应保持连通、可靠接地,形成良好回路;密封件应采用阻燃材料,畚斗应具阻燃、防静电性能。斗式提升机应按规定设卸爆口,机头顶部卸爆口宜引出室外,导管长度不应超过3米。

现场查看防打滑、跑偏安全装置,查看泄漏、卸爆口及导管设置情况。

《饲料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9081)第8.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21

班前检查及通风除尘设施启停运行情况: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前,要先检查各类仪器、仪表、装置是否正常,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运行要先开启(运行10分钟)后停止(作业完全停止后运行10分钟)。

检查操作记录或仪器仪表检查记录,询问员工如何落实检查。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22

消防器材是否按标准、规范配备:粉尘环境爆炸危险区应按GB 500140规定要求配备专用灭火器和室外消防栓,铝镁粉尘应采用D类灭火器材、覆盖剂进行灭火。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应按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检查企业消防设施台账及布置图,现场检查: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消防设施配备情况。

《建筑灭火器设置规范》(GB500140)3、4、5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2.1.1条。AQ4272-2016第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23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查阅资料: 除尘系统设计 图纸、改造方案等。

现场检查:除尘系统是否存在 互联互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1.1 规定: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不应合用 同一除尘系统。

8.1.2规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或其他工业气体的 风管及设备连通。

8.1.3规定:应按工艺分片(分区域)设置相 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8.1.4规定: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应连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存在粉尘爆

炸危险的行业领域。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现场检查: 除尘系统采用的控爆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 员签字。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7.1.3 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

应采用泄爆、抑爆和隔爆、抗爆中的一种或多种控爆方式,但不能单独采取隔爆。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

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5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现场检查:

1)收尘部位是否设置重力沉降室;

2)除尘风道是否为干式巷道式构筑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现场检查: (1)收尘部位是否设置重力沉降室;(2)除尘风道是否为干式巷道式构筑物。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3.2 规定:禁止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8.4.2 规定:禁止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 年)的通知》(安监总科技〔2016〕137 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现场检查:

1)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除尘方式;

2)其他粉尘若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是否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 点 燃 源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8.1.7规定:铝镁等金属粉尘禁止采用正压吹送的除尘系统;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现场检查:

1)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是否采用负压除尘方式;

2)其他粉尘若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是否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

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现场检查:

易产生机械火花工艺的杂物去除、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4.2 规定: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设置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

等防止杂物进入的设备或设施。

6.4.5 规定: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9.木

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

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28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1.查阅资料:

1)粉尘清理制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和企业实际;

2)清扫记录情况。

2.现场检查:

1)现场和相关设备实施内部粉尘清扫是否 按 制 度执行,清扫效果如何;

2)湿法除尘系统内部及水池淤泥是否及时清理;

3)铝镁粉尘收集、贮存环节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措施是否规范、有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6.1.3 规定:对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其收集、堆放与贮存时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9.1 规定: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9.4 规定: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9.5 规定: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规定: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一)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


粉尘涉爆企业基础台账清单


序号

县(区)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负责人

所属行业

粉尘种类

员工总数

涉粉作业人数

集中除尘系统(套)

单机除尘设备(台)

静电喷涂设备(套)

备注

姓名

手机号码

姓名

手机号码

干式

湿式

抛丸/喷砂机

抛光/打磨湿式一体机

1


















2




















附件3

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2024

区市/部门

监管领域涉粉企业数量

检查

企业

数量

派出

检查

出动

执法

人员

安全

专家

发现

问题

数量

完成整改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数量

完成整改

拟立案处罚企业数

拟立案违法行为数

拟行政处罚金额

实施“一案双罚”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下达

整改文书

其他处置措施

人次

人次



















关于举一反三抓好粉尘涉爆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示函


近期,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组第十四组在我省考核巡查期间,抽查发现我省部分粉尘涉爆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粉尘防爆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走过场、未按规定落实粉尘清理制度、生产车间现场管理混乱,有的厂区内发现大量烟头、生产存在明显异味的粘合剂,绝大多数工人未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等问题。

省政府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专门作出批示,要求举一反三抓好木材加工企业集聚区的粉尘涉爆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请各市认真对照考核巡查组反馈问题,组织辖区内粉尘涉爆企业开展自查自纠,重点要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全面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同时,要结合监督检查计划,对重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推动整改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25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