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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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至,烟花爆竹进入销售旺季,成为年货市场上的热销爆款商品。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非法经营、储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严重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切实发挥“利剑”高悬、震慑常在的警示作用,现曝光一批烟花爆竹典型案例。 一、环翠区某百货商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2024年1月4日,环翠区应急局会同公安机关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环翠区某百货商店门口售卖烟花爆竹。经询问店主得知,该百货商店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检查当日,环翠区应急局对烟花爆竹进行了扣押,并立案调查。 该百货商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环翠区应急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烟花爆竹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111元,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荣成市某百货商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案 2024年1月10日,根据《联动指挥中心举报案件信息表》举报线索,公安机关联合荣成市应急局对荣成市崂山街道某百货商店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该百货商店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公安机关当场收缴店内存放的烟花爆竹。该百货商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荣成市应急局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调查,同时将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该百货商店责任。 该百货商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荣成市应急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经营烟花爆竹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荣成市某商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2024年1月9日,荣成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对烟花爆竹零售点荣成市某商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规定30%以下。 该零售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荣成市应急局对其作出处3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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