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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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国家级开发区安委会,南海新区安委会,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全市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威海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7月26日
全市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有效防范遏制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事故,坚决扭转高处坠落事故多发不利局面,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安办字〔2023〕34号)部署,决定在全市全面开展预防施工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范围 (一)专项整治行动覆盖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突出房屋建筑、市政、物业管理、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电力、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高处作业活动。 (二)高处作业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登高架设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通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铁腕整治、重拳出击,集中打击惩治一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双重预防体系和标准化建设,切实解决现场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防护措施不完善、作业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有效防范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三、整治重点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不到位,未每月抽查特殊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未组织制定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参)照《山东省企业危险作业报告管理办法》(鲁应急字〔2022〕70号),及时如实报告吊装、悬挂等高处作业情况的。 (三)从事纳入整治范围的高处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非法将高处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的。 (六)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从事高处作业,未按(参)照《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鲁应急发〔2022〕7号)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的。 (七)未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体检的,安排患高血压、恐高症等不适宜高处作业疾病的人员登高作业的。 (八)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高处作业方案和技术措施的;实施作业前,未按要求履行高处作业审批手续,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做好作业现场应急准备工作的。 (九)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方案、应急措施、作业票证等进行现场查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戴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到岗、不履职、不尽责的。 (十一)安全检查频次不足、记录缺失,发现隐患问题不纠正、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屡改屡犯的。 (十二)未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 (十三)恶劣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过后未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完善整改的。 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和市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细化完善整治重点事项。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3年7月底前) 各级房屋建筑、市政、物业管理、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电力、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预防高处坠落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营造强大声势。 (二)企业自查自纠(2023年8月底前) 各级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督促本辖区行业领域内企业单位,全面开展高处作业风险识别,建立高处作业项目台账。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本次专项整治重点,全面开展高处坠落风险辨识和隐患自查自纠自改工作,尤其要对高处作业人员岗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对所有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持证情况进行逐一排查,未持证上岗的要限期取证,取证前严禁从事高处作业活动。建立高处作业人员档案,加强动态管理,严防因证书过期造成无证上岗。明确“谁招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预防高处坠落自查自纠情况表(附件1)请于8月30日前,按照分级分类监管原则,分别报送市级、区市级行业领域主管监管部门。 (三)部门精准执法(2023年9月至11月) 1.开展执法检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结合企业、项目分级分类监管的部署要求,运用“四不两直”、明察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方式,开展防高处坠落专项执法行动,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格查处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各行业领域市级检查要覆盖所有区市,每个区市执法检查不少于30家单位;区市级检查要覆盖所有镇街,每个镇街执法检查不少于30家单位;辖区单位数量低于规定数量的,要全覆盖检查。 2.联合督导检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预防高处坠落及有限空间作业、违规电气焊作业、“九小场所”等专项整治行动纳入本年度安全生产督导评估工作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推进各项防范措施落实。 (四)总结提升(2023年底前) 认真总结,选树一批标杆企业、项目,曝光一批屡纠屡犯、隐患突出的企业、项目,形成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做法,巩固提升行动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本领域专项整治责任,针对本辖区本领域高处作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专项整治行动任务,主动牵头负责,细化整治方案,落实任务分工,确保整治行动有序推进。 (二)做好有机结合。各级各部门要将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与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年和百日攻坚行动有机结合,做到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当前要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高处作业情况,有效管控安全风险,精准整治安全隐患,特别是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 (三)强化宣教培训。专项整治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开展预防高处坠落宣教培训“四个一”活动。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一次专题培训,必须对高处作业负责人、安全监护人、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等进行专项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警示教育,通过观看本行业领域高处坠落警示教育片,组织员工反思讨论,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集体承诺,组织涉及高处作业的员工,开展一次岗位安全生产承诺,切实提高一线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有效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发布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在主流媒体、政务门户网站上公布防高处坠落典型执法案例,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加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坚决遏制事故发生。要强化公益宣传,利用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向社会群众广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营造浓厚社会氛围。要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体系,鼓励“内部吹哨人”和全社会匿名举报,查实重奖,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四)注重“堵疏”结合。一方面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日常巡查机制、部门移交受理机制、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强化联合执法检查,严格检查标准,规范执法程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另一方面考核发证机关要加大监管服务力度,广泛宣传培训考核相关政策内容,畅通报名渠道,配齐配强培训考核人员力量,根据企业和公众需求科学合理设置培训考核频次,及时提供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服务。 (五)落实打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聚焦位于行政区域边界或跨行政区域、日常监管薄弱的生产经营单位,跨行业生产经营、监管职能交叉、责任不明晰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废弃厂房、闲置房屋场地、“大杂院”等重点区域,加强重点排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六)严格事故调查。对造成人员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要一律按照“四位一体”调查处理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彻查事故原因和责任,倒查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坚决克服和纠正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倾向。专项整治期间,所有高处坠落事故一律挂牌督办,并视情提级调查,事故调查报告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求报省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备案。 (七)强化定期调度。各区市及市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方案请于8月10日前报市政府安委办。要建立定期调度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掌握本行业领域专项检查工作进展。请各区市和市有关部门分别明确1名联络员(姓名、单位、职务、手机号),于每月3日前报送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全市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附件2)和工作情况。联络员信息请于7月31日前报市政府安委办。 联系电话:5221716;电子政务平台:市政府安委办。
附件:1.企业单位预防高处坠落自查自纠情况表 2.全市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 3.市有关部门单位
附件1 生产经营单位预防高处坠落自查自纠情况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2 全市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
填报区市/部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市直部门单位填报本行业领域市本级数据,区市填报本辖区各行业领域汇总数据。
附件3
市有关部门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国网威海供电公司、威海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威海桃威铁路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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