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3年第一次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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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南海新区住建交通与应急管理局,各消防救援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持续强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管控,盯紧看牢重大危险源,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专题视频会议安排和全市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要求,决定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企业2023年第一次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要切实提高认识,将本次检查督导作为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防范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的重点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组建专项工作办公室,深化“消地协作”,进一步加强联合会商、联合检查督导、信息共享、应急联动、联合培训宣传等机制,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抓好落实。 二、继续按照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指南》(附件1),精心推进实施,确保企业对标自查率达到100%,市级交叉检查覆盖率达到100%,重大危险源企业和重大危险源100%覆盖,问题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原则上5月底前完成企业自查,6月底前完成市级交叉检查和省级抽查,7月底前完成主要隐患整改。相关问题隐患及整改情况经区市审核后,及时督促企业录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三、坚持问题导向,深刻吸取近期我省淄博峻辰新材料“4.29”火灾事故和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5.1”爆炸事故教训,针对夏季危险化学品事故规律特点,举一反三,聚焦重点环节部位,开展储罐区动火作业专项排查,融合推进重大危险源装置设备带“病”运行、老旧装置安全分类整治、液化烃储罐区和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防控等工作,突出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动火等特殊作业和检维修作业安全,全面深入排查治理风险隐患,强化防控措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坚持线上线下融合,深化应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规范做好隐患确认录入、整改销号工作。要加强风险动态研判,落实线上抽查巡查,报警预警信息处置反馈等机制,推动实现关口前移。要严格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数字化运行为抓手,细化履职任务要求,加强考核评估,推动包保责任人切实履职。 五、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八抓20条”创新措施有关要求,发扬斗争精神,着力提升发现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要严格执法检查,用好《2023年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指导目录》,对未按要求自查、问题隐患突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严肃查处。对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履职不力、主要负责人安全风险承诺公告与事实不符等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因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指南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威海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5月10日 2023年5月10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指南
1总则 1.1为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精准防控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指南。 1.2本指南用于指导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督导,指导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带储存)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企业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2工作方式 2.1安全专项检查督导采取企业自查、市级全覆盖检查、省级抽查、部级督导核查的方式开展。市级检查应结合实际采用地市间对位交叉、循环交叉、混合编组检查等方式。 2.2各级安全专项检查督导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企业自查、部级督导核查采用量化评分方式进行评价。 2.3安全专项检查督导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线下检查全覆盖和线上录入全覆盖。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线下检查情况进行数据录入、实行闭环管理。 3工作组织 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试行)的通知》(应急厅〔2020〕37号)要求,以“消地协作”形式组织开展。 3.1部级层面统筹推动 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危化监管一司、危化监管二司组建专项工作办公室,调度工作进展,通报有关情况,适时组织进行督导核查。 3.2省级层面组织调度 3.2.1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总队组建专项工作办公室,研究制定本地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实施方案,组织市级全覆盖检查,全过程调度推进工作;组织对市级进行抽查。 3.2.2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重点做好工作方案制定、指导调度等工作;省级消防救援总队重点做好人员培训、消防安全专家选派等工作。 3.3市级层面具体实施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支队组建专项工作办公室,按照省级实施方案安排,组建安全专项检查督导组,深入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 3.4中央企业层面联动推进 有关中央企业总部对本集团所属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组建专项工作办公室,加强全过程跟踪,合力推进落实。 4检查重点 4.1企业自查重点内容 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和消防安全年度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隐患问题整改和举一反三情况等。 4.1.1列入安全专项检查督导范围的企业(不包括原油、成品油,LPG、LNG经营〈带储存〉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细则》(应急厅函〔2021〕210号附件1)开展自查。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细则》设定总分值1000分,按照问题隐患情形,分别列出否决项(每项同时扣50分)、扣20分项、扣10分项和扣5分项。 4.1.2列入安全专项检查督导范围的原油、成品油,LPG、LNG经营(带储存)企业,按照《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应急厅函〔2021〕210号附件2)开展自查。 《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设定总分值1000分,按照问题隐患情形,分别列出否决项、扣150分项、扣50分项、扣10分项和扣5分项。 4.2市级检查重点内容 企业开展自查自改的质量、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措施建议的落实情况、线上录入问题隐患并实施整改闭环管理的情况等。 4.3省级抽查重点内容 市级全覆盖检查的质量、“消地协作”机制落实情况、企业自查自改质量及市级执法情况、线上录入问题隐患并实施整改闭环管理的情况、宣传曝光情况等。 4.4部级督导核查重点内容 省级层面部署推进情况、“消地协作”机制落实情况、市级检查全覆盖情况;企业自查自改质量及部门执法督办情况;线上录入问题隐患并实施整改闭环管理的情况;宣传曝光情况等。 5工作程序 5.1企业自查 5.1.1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要求,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组织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制定实施方案,开展自查。 对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细则》,对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辨识出的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逐一自查。依据扣分说明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扣除相应分值(注:每项检查细则只扣除一次分数,单项不累积扣分;不涉及的不扣分),分别得出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得分,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制定整改措施实施整改。
重大危险源(生产/储存)单元安全风险等级表
5.1.2石油库、石油储备库,LPG、LNG经营(带储存)企业,对照《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开展自查,依据扣分说明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扣除相应分值(注:每项评估细则只扣除一次分数,单项不累积扣分;不涉及的不扣分),得出自评分,确定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制定整改措施实施整改。 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表
5.2市级检查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支队成立若干联合检查组,配备危险化学品和消防安全专家,分别由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支队相关负责人担任组长,根据企业自查情况,按照“4.2市级检查重点内容”,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细则》中的否决项、扣20分项开展实地检查;对照《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中的否决项、扣150分项开展实地检查。对高安全风险和较高安全风险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线上督办。 5.3省级抽查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总队成立若干联合检查组,按照“4.3省级抽查重点内容”,对重点设区的市进行抽查。比照市级检查的项目对企业开展实地抽查,抽查企业率不低于本省份重大危险源企业数量的5%,抽查重大危险源率不低于本省份重大危险源单元数量的10%。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大型油气储存基地,要派出工作组进行指导帮扶。 有关中央企业总部参照省级抽查重点内容、方式和比例,对本集团所属重大危险源企业开展抽查。 5.4部级督导核查 5.4.1应急管理部适时组织督导核查组,按照“4.4部级督导核查重点内容”,对重点省份进行督导核查。比照省级、市级检查的项目对企业开展实地核查。 5.4.2部级督导核查结束后,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专项督导核查评分表》(见附件)对各省份工作质量进行量化评分。 6结果运用 6.1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行企业自查、市级检查、部省抽查核查工作数据“三录入”,运用系统对问题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办。 6.2市级检查、部省抽查核查发现的隐患问题,经督导(检查、核查)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交办被查企业。被查企业将自查发现的和市级、部省交办的隐患问题,经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连同自评分结果、整改措施、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等信息,按照工作进程及时录(传)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消防救援机构要提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督促整改,对账销案。 6.3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对未开展自查的和检查新发现问题隐患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处罚,实施相应的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4对企业自查发现并已实施整改或正在按计划实施整改的问题隐患不予处罚。对企业未明确整改计划、整改计划与实际不符、未按照整改计划时限完成整改的,严格执法处罚。 6.5安全专项检查督导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实时统计各地区工作情况,形成简报,由应急管理部专项工作办公室定期通报。 7工作要求 7.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将安全专项检查督导作为防控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措施,强化责任落实,抓好组织实施,以安全专项检查督导推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实,不断提升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7.2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全面落实《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联合监管机制(试行)的通知》要求,做好联合会商、联合检查督导、信息共享、应急联动、联合培训宣传等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7.3各地区要协调地方主流媒体曝光存在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排查整改不力的企业,宣传正面典型,营造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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