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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强化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23 19: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各区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级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应急管理局),南海新区住建交通与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摸清底数,准确把握金属冶炼企业的范围

关于印发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5124号)中,对金属冶炼单位有明确的界定: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含熔渣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相关生产工艺纳入金属冶炼安全监管范围。主要包括:(一)铁冶炼、钢冶炼、铁水预处理、炉外精练和连铸工艺;(二)有色金属火法冶炼工艺(三)铁合金生产工艺;(四)黑色、有色金属铸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工艺;(五)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工艺。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金属冶炼企业应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金属冶炼单位的界定范围,摸清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的生产规模、主要设备设施配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安全现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台账。请于331日前将《工贸行业金属冶炼企业信息统计表》(之前已下发)报市应急局(联系人:徐春晓;电话:5210779;邮箱:yjjjck@wh.shandong.cn)

二、落实责任,加强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管理

金属冶炼企业属于高危行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1.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2.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3.企业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即日起5月底,必须接受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考核合格。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持证情况将作为执法检查重点内容。

(三)双重预防机制。金属冶炼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一名从业人员的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对企业存在的各类危险因素进行辨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监测监控,定期检测、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金属冶炼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和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并持续改进。

(五)应急预案和演练及救援队伍。属冶炼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依法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所属行业、领域报送有关部门备案。企业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2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1次演练。企业应当依托本单位从业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金属冶炼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退保或延迟续保。

三、源头管控,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目前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要聘请有资质的服务机构对安全现状进行评价,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对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坚决落实停产整顿措施,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决立案处罚。

四、强化监督,提升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各区市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强化对金属冶炼企业的监督检查,巩固金属冶炼企业重大隐患百日清零工作成果。要通过专题辅导、视频讲座等方式,强化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钢八条”“铝七条的理解和把握,提高熔融、铸造等高风险岗位人员的安全操作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请将本通知迅速传达至辖区内各金属冶炼企业。

 

 

                                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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