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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9-19 11:2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安监局 字号:[ ]


     

[政府规章] 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文化、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居民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工作。

幼儿园、学校以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教育幼儿、学生、未成年人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举报奖励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  燃放管理


第六条  本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环翠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张村镇所辖区域,羊亭镇所辖区域内的和兴路与202省道连线以北、以东区域,温泉镇所辖区域内的202省道以东、温泉西路与温泉路连线以北、泉盛路以西区域,初村镇所辖区域内的204省道以东、和兴路以北、双岛湾以西区域;

(二)文登区威青高速公路以南、以东,虎山路以西,小嵛岭水库以及沿线河道、圣海路、秀山路、秀山东路连线以北区域;

(三)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204省道以东,江苏路以南,金华北路以西,303省道、威青高速公路连线以北区域;

荣成市、乳山市的禁放区域由荣成市和乳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下列地点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社会福利机构;

(四)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服务场所、风景名胜区、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七)山林、沿海防护林等重点防火区;

(八)九层以上或者高于二十四米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三十米范围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六十米范围内;

(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九条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条  在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焰火燃放许可。

第十二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动物、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或者向外抛掷燃放烟花爆竹;

(三)以其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村民公约、居民公约和业主公约,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规范。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指定用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地点。

第十四条  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服务。

第十五条  宾馆、饭店等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经营场所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九条  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政策解读


    《威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办法》共4章23条,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内容

  1

  完善管理机制

  落实部门和镇街的管理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执法、交通运输、文化、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建立社会共管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制定村民公约、居民公约和业主公约,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规范。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指定用于集中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地点。

   

  宾馆、饭店等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经营场所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燃放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

  明确禁放要求

  划定禁放区域:

   

  ★ 环翠区、高区、经区各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张村镇所辖区域,羊亭镇所辖区域内的和兴路与202省道连线以北、以东区域,温泉镇所辖区域内的202省道以东、温泉西路与温泉路连线以北、泉盛路以西区域,初村镇所辖区域内的204省道以东、和兴路以北、双岛湾以西区域;

   

  ★ 文登区的威青高速公路以南、以东,虎山路以西,小嵛岭水库以及沿线河道、圣海路、秀山路、秀山东路连线以北的区域;

   

  ★ 临港区的204省道以东,江苏路以南,金华北路以西,303省道、威青高速公路连线以北的区域;

   

  ★ 荣成市、乳山市的禁放区域由荣成市和乳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赋予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在禁放区外再划定禁放区或者限放区的权力:在本办法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规定禁放地点: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的文物保护单位、人员密集场所、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等9类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全市禁放情形: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规定例外情形: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焰火燃放许可。

  3

  规定配套措施

  加强源头管控:在本办法所列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明确清扫要求: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

   

  建立举报机制: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引入信用监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4

  新设法律责任

  规定了违法提供燃放服务的法律责任:从事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为顾客提供燃放烟花爆竹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了未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的法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燃放完毕后立即清扫燃放废弃物,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主要原因

  ★ 城市建成区是人员密集区和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区,在前期实行限放的基础上,以城市建成区为基础、以道路为主要边界划定禁放区的条件相对成熟,实践中可操作性比较强,市民对此也比较支持(95.8%的受访市民赞同将城市建成区划为禁放区)。

   

  ★ 考虑到市辖区(开发区)与县级市的管理权限有所不同,县级市的禁放区域相对独立,《办法》对荣成市和乳山市的禁放区域授权荣成、乳山市政府划定。

   

  ★ 由于东部滨海新城、南海新区和经区崮山镇、泊于镇等镇政府驻地建成区以前没有实行过限放政策,这些区域中的许多地方还属于农村地区,调研中有部分群众代表反对将上述区域纳入禁放区,因此暂不将这些区域划为禁放区,以后随着城市发展可以再行划定。

   

  ★ 为最大限度地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将环翠区羊亭镇紧邻里口山的部分农村区域纳入禁放区。同时,为了增强《办法》的灵活性,赋予各区市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在禁放区外再划定禁放区或限放区的权力。

  保障措施

  深入开展宣传引导。公安机关将联合宣传、安监、教育等部门,通过多角度、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社会对《办法》的知晓度,努力形成市民自觉遵守、社会普遍参与、各行业共同维护的良好氛围。

   

  切实强化源头整治。公安机关将会同安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对禁放区内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婚庆公司、鲜花店及其他个体工商户开展拉网式清理检查,集中梳理一批违规销售、违法燃放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部位,加大对门面房、出租房、闲置房以及城郊结合偏僻区域的排查力度,依法捣毁私自存储窝点,收缴非法烟花爆竹。同时,充分发挥公安检查站、治安卡口的作用,结合日常查控,加大对进入禁放区域可疑车辆的盘查力度,从源头上防止非法烟花爆竹流入禁放区域。

   

  加强执法查处力度。公安机关将组织充足警力在节假日、结婚好日等重点时间节点,深入社区、街面、宾馆酒店、居民区等重点部位,采取监控巡逻、上路巡查和定点守候等不同方式,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法燃放行为。在春节等重点时期,将实施全市禁放管控工作方案,进一步整合执法资源,强化责任担当,确保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禁得住、管得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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