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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二)


发布日期:2023-09-11 15:2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推动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好第一责任人责任,现公布一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一、乳山市某制衣有限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案

根据省应急厅执法工作安排,威海市开展了市级异地执法集中行动。2023年2月14日,威海市异地执法第三执法组会同乳山市应急局对乳山某制衣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调查询问、调取人员花名册等证据发现,该公司提供的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及演练记录为虚假资料,演练方案和记录中的员工均非该公司员工,该公司假借其他公司演练模板,仅将其他公司名称改为自己公司应付检查。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乳山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总经理丁某作出处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荣成某科技有限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等案

2023年5月11日,根据省应急厅区域性异地执法工作安排,区域性异地执法检查组在威海市、荣成市两级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对荣成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2023年度机械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提供的方案和记录为虚假资料,此外还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喷漆车间内一台可燃气体报警器故障)等两项违法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荣成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总经理张某作出处0.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威海某服装有限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案

2023年5月9日,根据省应急厅区域性异地执法工作安排,区域性异地执法检查组在威海市、临港区两级执法人员的配合下,对威海某服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2022年12月7日应急演练记录与2023年4月20日应急演练记录照片雷同,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威海市应急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总经理张某作出处0.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订)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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