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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一)


发布日期:2023-08-07 14:5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发挥“利剑”高悬、震慑常在的警示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公布一批无证上岗方面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12月19日,威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生产车间作业现场,执法人员发现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工作人员孙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操作证进行焊接作业。经查,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的行为。

该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8月19日,威海市环翠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配合省全域性异地执法第7执法组对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外聘电工贺某使用伪造的电工作业操作证提供电工作业服务、室外除尘管道未进行跨接。经查,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上岗作业和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

该家具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行为,分别违反了《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第项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给予警告,处人民币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外聘电工贺某买卖、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移交至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处理。经调查,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对贺某处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2年9月22日,威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加油站进行施工作业的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在加油站罩棚顶进行拆除作业。经查,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的行为。

该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进行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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