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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三)


发布日期:2023-10-23 15: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应急管理局 字号:[ ]


为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严格执行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落细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岗位责任,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和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现公布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

一、特种作业人员丛某某冒用他人特种作业操作证威海某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616日,威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园区内的1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当日17时左右检查结束,执法人员路过附近的威海市某设备有限公司时,听到厂房内传来电焊作业的声音,遂进厂突击检查,当场发现2人正在从事焊接作业,便要求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其中1人经查询有证,另1人自称叫张某某,既提供不出相关证件,也记不清自己的身份证号码,随后经其上企业办公室查询,提供出了身份证号码,执法人员现场登陆应急管理部查询平台,发现张某某证件为真。但张某某的反常举止引起了执法人员注意,于是联系市局负责安全培训考试的科室负责同志,调取张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报名材料,发现和现场自称张某某的人相貌明显不同。在证据面前,张某某承认自己名叫丛某某,于今年4月到该企业工作,但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已经过期7年。丛某某知道自己无证,不能进行电焊作业,在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证件时,想起和自己同镇且生日相同的本企业员工张某某有证,经到办公室确认,记住张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并提供给执法人员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丛某某冒用他人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上岗作业的行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丛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威海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其作出给予警告,并处0.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威海市某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威海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对其作出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威海市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案

202367日,根据《关于开展工贸行业机械伤害和物体打击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安排,威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威海市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根据该公司使用油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其物理化学危险为易燃,蒸汽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该行为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第8.3.3条的要求,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2.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从事焊接作业。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该公司的上述两项行为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公司的上述两项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威海市应急管理局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处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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